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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pecific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Procedures for Foreign-Invested Enterprises under China's Foreign Investment Law

# Specific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Procedures for Foreign-Invested Enterprises under China's Foreign Investment Law ## 引言:当退出成为战略议题

各位同行,我是贾习税务师事务所的刘老师。十二年里,我亲手经办过上百家外资企业的落地、变更与注销,其中最难啃的骨头,往往不是设立时的审批,而是退出时的清算。2020年1月1日《外商投资法》正式施行后,原先依据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《外资企业法》等“三资法”设计的清算路径被彻底重塑,许多投资经理和法务总监依然沿用旧思维,结果在工商、税务、外汇环节频频碰壁。今天这篇文章,就是想把“特定解散与清算程序”这层窗户纸捅破,让大家少走弯路。

先讲一个真实案例。2022年,一家德国精密仪器制造商在苏州的独资企业决定解散。客户原计划三个月内完成清算,结果因为未及时办理税务注销前置的“清税证明”,又恰逢当地税务局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专项复核,整个流程拖了十一个月。这个案子让我深刻意识到,新法框架下的解散清算,早已不是简单的“关门走人”,而是一场涉及公司法、税法、外汇管理法乃至《数据安全法》的综合性法律工程。本文将从七个实务维度,拆解新法下的具体操作要点,并以我十四年行政注册经验为底色,谈一些接地气的观察。

## 一、解散决议与前置审批

根据《外商投资法》第三十一条,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、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,适用《公司法》等中国法律。这意味着,企业解散不再需要商务部门逐案审批,而是回归公司自治。但这里有个“隐性门槛”——若企业属于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》中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,则仍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。例如,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企业,解散前必须向工信部门完成“退出备案”,否则工商登记机关会直接驳回清算组备案申请。

我在2021年处理过一家上海的数据中心合资企业,外方股东为新加坡基金。由于该企业持有IDC牌照(属于负面清单中的增值电信业务),我们在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前,先花了六周与通信管理局沟通,取得书面“无异议函”。这步操作看似繁琐,实则是避免清算程序空转的关键。很多同行以为只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解散,却忽略了行业监管的“闸门”——一旦缺失,后续所有程序都将陷入僵局。

即便不涉及负面清单,企业章程中若有特殊约定(如需要董事会全体一致通过方可解散),则需严格遵循章程。实践中,我曾见某美资企业因章程约定“解散须经全体董事包括外方提名董事书面同意”,结果外方董事因对利润分配不满而拒绝签字,导致解散决议无法形成,最终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。我建议在设立阶段就审查章程中的解散条款,避免为退出埋下“定时”。

这里还需要提醒一点,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公司法》修订草案虽未正式落地,但现行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条关于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”的规定,对外资企业同样适用。也就是说,即便大股东不同意,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也可申请司法解散——这在外资股东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常见,不可轻视。

## 二、清算组的组成与备案时效

新法框架下,清算组的产生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: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,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。对于外资企业,清算组中必须包含熟悉中国财税法规的成员——这一条虽是常识,但很多外方母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安排境外法务远程挂名,结果导致清算组会议无法在中国境内召开,程序文件无法及时签署。

我记忆犹新的一个案例是2023年一家日本贸易公司在青岛的代表处转型为独资贸易公司后的解散。日方派来的清算组长是东京本部的财务部长,完全不懂中文,更不熟悉中国的清算报表逻辑。结果在第一次债权人公告期间,因未按时向工商部门提交清算组备案文件,被处以一万元罚款,还耽误了整整一个月。我的建议是,清算组中至少设一名“执行事务成员”,由在华常驻的财务或法务负责人担任,并书面授权其全权处理日常清算事务。

关于备案时效,根据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,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、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。这“十日内”是硬性规定,逾期不备案的,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实践中,很多企业因为内部审批流程冗长,往往拖到第十五天才去备案,结果窗口期一过,就得先吃罚单再走流程。这种低级的合规失误,完全可以通过提前准备文件范本加以避免。

值得关注的是,外资企业清算组备案时,还需提交原审批机关(如有)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、股东会决议、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。若外方股东为境外法人,其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公证认证——这一环节在2023年以来因海牙公约取消使馆认证后有所简化,但仍需中国驻外使领馆或海牙认证加贴。建议提前预留三周时间处理公证认证事宜,别卡在最后十天里。

## 三、债权人通知与公告程序

清算组成立后,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与公告义务。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: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。这里的“通知”是针对已知债权人,“公告”是针对未知债权人,二者缺一不可。

为什么说这步是“隐形雷区”?因为很多外资企业仅有银行借款和供应商往来,财务部门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在《中国市场监管报》或《经济日报》上登一次公告就行。但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,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,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,清算组成员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这意味着,潜在遗漏的债权人可以穿透清算组直接索赔到个人财产——这对外籍个人成员尤其有威慑力。

我在处理一家英国教育咨询公司的解散时,发现其有一笔三年前的咨询费应付账款,对方公司早已注销。但清算组仍需要向该公司的股东或合并方发出书面通知,且必须在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》上同步发布公告。2021年后,市场监管总局已要求企业清算公告必须在公示系统同步展示,仅凭报纸公告无法完成全部流程。实际操作中建议“双轨并行”:既登报,也上传公示系统,并保留截图和打印件作为清算报告附件。

对于债权人申报期限,实践中常遇到债权人迟迟不申报但也不放弃债权的情况。根据司法解释,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,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;但若清算程序已终结,则可能丧失受偿资格。清算组应在最后一次公告期满后,再宽限三十天等待补充申报,这不仅是谨慎做法,也是保护清算组成员自身利益的防火墙。

## 四、税务注销与清税证明

税务注销是整个清算流程中最“硬核”的一环。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的通知》,企业清算期间必须完成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费的申报缴清。特别是企业所得税,清算所得应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单独计算,适用法定税率25%。这个清算所得等于剩余财产减去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、法定补偿金、缴纳所欠税款后的余额。

我在实务中见过太多外企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出现“惯性错误”——把未分配利润直接视为股东可分配财产,却忘了利润部分须代扣10%的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(若税收协定有优惠可申请减免,但需提前备案)。举个实例:一家美国独资软件公司账面净资产为8000万元人民币,实收资本5000万元,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。清算时,这3000万元利润转入股东权益后分配,美方股东需缴纳10%的预提所得税(中美税收协定未将股息税率降至5%,但清算分配与股息待遇相同)。这一步若规划不当,会直接吞噬股东实际所得。

清税证明的获取还需要应对税务稽查。目前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注销的企业并非全部稽查,而是按风险等级抽选。若企业近三年内有异常申报、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、或存在大量长期挂账的“其他应收款”,则极大概率被列为“重点清算对象”。我建议企业在进入清算程序前,先自行模拟税务健康检查,尤其是清理关联方借款——很多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有内部贷款,若清算时未偿还,视同分配利润,同样要扣缴预提所得税。

别忘了社保和公积金注销。虽然不属于税务条线,但实务中若未完成社保账户减员和公积金封存,税务注销窗口会提示“存在未办结事项”,无法出具清税证明。这算是个典型的“交叉事项”,很多初入行的同事第一次遇到时都懵了——怎么税务注销还被社保卡住了?其实,现在多数地区已实现“一窗通办”,但流程上仍需先减员、后封存、再复核。建议清算组在成立第一天就同步启动社保减员,别等到最后。

## 五、工商注销与银行账户清理

取得清税证明后,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。根据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,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登记,提交清算报告、清税证明、营业执照正副本、股东会决议等文件。这里的“清算结束”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,清算组成员签署书面文件确认终结。

工商注销的时效性在各地差异较大。上海目前平均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,而部分中西部城市可能长达20个工作日。我的经验是,务必提前预约并递交电子版预审材料。2022年,一家澳大利亚矿业公司在云南的分公司申请注销,因当地市场监管系统升级导致电子签章无法识别,审批卡了六周。我亲自驱车前往昆明协调,最后通过线下窗口人工审核才解决。别迷信“全程网办”,保留线下兜底通道永远不吃亏。

银行账户的清理是另一个容易“卡脖子”的环节。外资企业通常有基本户、一般户、资本金账户、外汇结算账户等多个银行账户。注销时需逐一到开户行办理销户,且须先在对外汇账户进行“注销申报”。尤其需要注意,资本项目外汇账户(如FDI投资账户)在清算前,需与当地外汇管理局沟通剩余资金汇出路径。若存在未结汇事项,可能触发外汇处罚。

我提醒客户,银行销户必须由清算组开立“清算临时账户”(存款人名称后加“清算组”字样),并将企业基本账户的余额转入该临时账户,再由临时账户向股东分配。如果直接以企业基本户向境外股东汇款,银行会依据反洗钱规定拒绝办理,并要求提供清算报告及完税证明。我曾见过一个韩国客户想省事,直接用基本户汇出清算剩余资金,结果银行不仅拒绝,还向外汇局报备了异常报告,最后额外花费了两周才纠正。

## 六、外汇注销与利润汇出

外汇管理是外资企业清算中被忽视却后果最严重的环节。根据《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》,企业注销后,资本项目账户内的资金(包括清算所得)如需汇出境外,必须通过外汇局或银行办理“外汇注销登记”。这一步要求提交商务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、清税证明、清算报告以及银行出具的“外汇账户注销确认书”。

实务中的难点在于“清算所得”的界定。外汇局通常会关注资产变现的真实性和公允性。若清算报告中显示资产以明显低于账面价值出售给关联方,外汇局有权要求补充评估报告,甚至质疑是否存在逃避外汇监管的嫌疑。我在2020年处理一家香港股东持有的佛山制造企业时,厂房和机器设备以账面净值的七折出售给广州本地买方,外汇局要求我们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公开市场比较依据,前后补了三轮材料才放行。

若企业有外债(如从境外关联公司借入的贷款),清算时必须先偿还外债后才能分配剩余资产。根据现行外债登记规则,偿还本金和利息均须通过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核准,无法在清算流程中自动豁免。我曾代理过一家新加坡基金投资的医疗设备公司,其境外母公司还有500万美元未偿还外债。清算组起初以为只要做了企业注销,外债就会自然消除,结果发现必须单独启动外债注销登记,且先行还本付息并扣缴预提所得税(利息部分为7.5%)后,才能续办外汇注销。这一过程额外耗费了两个月。

对于希望快速退出的外资企业,我强烈建议在清算决议通过后、清算组备案前,就与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“预先沟通会”。很多外汇局设有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窗口,可以带来初步清算方案征求意见。这不算正式程序,但能有效避免后续反复补正。用行话说,这叫“预审疏通”,能省掉一半的来回时间。

## 七、清算报告与股东会确认

清算报告是整个程序的法律“收官之作”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八条,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,须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,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清算报告需包含:清算程序的基本情况、债权债务清理情况、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、以及清算组成员的签名。对于外资企业,清算报告通常还需附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——这对于资产规模较大或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几乎是必选项。

我经手的一家中日合资汽车零部件厂商,清算时资产总额达2.3亿元。由于涉及土地厂房处置和员工赔偿方案,清算组长(中方)与外方董事在分配顺序上产生分歧——外方坚持应先将土地增值部分按比例分配,中方则要求先补足法定公积金。最后我们出具了两份清算报告底稿,并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师对土地进行重新估值,同时引用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“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”的规定,才说服外方调整预期。这个案子的教训是:清算报告不只走流程,更是法律权利的再博弈。

另一点不得不提的是,清算组在分配剩余财产前,必须确保所有“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”得到妥善处理。若存在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或采购合同,清算组有权解除合同,但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金应作为清算费用优先列支。我曾在2023年处理一家意大利奢侈品牌专卖店的清算,其门店租赁合同尚有两年到期,房东索赔违约金180万元。清算组起初不愿承认这笔费用,但经过法律论证后,还是将其纳入清算费用,最终股东分配额度相应减少。这种隐性债务如果不充分暴露,清算报告就可能被股东起诉“未尽勤勉义务”。

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后,清算组应在三十日内向工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。取得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》后,整个企业法人资格正式终止。但别忘了,清算组的账簿、凭证、报表等资料仍需按规定保存十年。实践中有外资企业清算完毕后,将原始凭证寄回境外母公司,结果三年后税务稽查需要调阅时,国内却无存档,不仅罚款,还影响了母公司其他在华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。

Specific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Procedures for Foreign-Invested Enterprises under China's Foreign Investment Law ## 总结与展望

总结来看,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新法清算程序,本质上是一场“法律、财税、外汇、行业监管”的四维协同。每个环节的拖延,往往都不是单一部门造成的,而是信息不对称和程序衔接不畅所致。我反复强调“预审沟通”和“双轨备案”,正是基于十二年来踩坑与填坑的经验。新法取消了原有的逐案审批,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,但同时也把合规责任完全压到清算组肩上——这对外企来说,是自由与风险的再平衡。

展望未来,随着《公司法》修订和《外商投资法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明确,我预测清算程序将向“一体化注销”方向演进,目前多地已试点“企业注销一网通”平台,整合工商、税务、外汇、海关等环节,理论上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。但坦率地说,信息化之后,数据一致性核查只会更严,不会更松。投资者应尽早将清算规划纳入在华投资的“全生命周期管理”,而不是临到退出时才临时抱佛脚。

我想说一句掏心窝的话:清算不是失败的象征,而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决策。中国企业出海喜欢讲“功成身退”,外资入华也应如此。走好最后一步,既是对股东负责,也是对员工、债权人和中国监管环境的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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贾习税务师事务所在长期服务外资企业“全生命周期”过程中,针对特定解散与清算程序积累了一套“预审清单+时序表+沟通沙盘”方法论。我们发现,大多数清算延迟并非源于法律障碍,而是源于企业内部流程与监管节奏的错配。例如,很多外方母公司在清算决议前未做税务健康预检,导致后续补税与滞纳金打乱资金安排。我们的建议是,在清算组备案前至少启动四项预检:一是关联交易定价文档的完整性;二是未分配利润和非居民预提税的模拟计算;三是外汇账户余额与外债台账的对账;四是行业许可(如ICP、IDC、办学许可)的退出备案可行性。我们推行的“清算周报”制度,要求清算组每周向股东及顾问同步进度,能有效减少决策等待期。未来,我们将持续跟踪《公司法》修订动态及各地“注销一件事”改革,协助客户将清算程序从“被动应对”转为“主动规划”。